《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解析

时间:2023年6月26日阅读量:331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医疗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文接近1.3万字,分十章110个条款,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规范。

总则部分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17条,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医疗卫生人员共7条,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发扬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药品供应保障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等。

健康促进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资金保障共6条,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责任,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等。

监督管理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违反本法规定的具体罚则。

附则部分共4条,主要内容包括,本法中用语的含义,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授权规定与实施时间。


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严惩


非法行医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新法将此类违法行为处罚起步提到5万元,最高可处违法所得20倍,处罚力度明显增加,对打击非法行医等行为凸显了高压态势。

严惩“出租、承包科室”行为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 出租、承包科室列入禁区

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以往都按原卫生部批复认定为“出租、出借《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进行处罚,明显不合理!该条规定清晰界定出租科室是红线,厘清了出租、承包科室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将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明确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针对医疗卫生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医疗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既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也是“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趋势。

针对医疗卫生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公民个人健康信息”泄露,不仅仅机构来买单!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依照相应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来源: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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